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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南方职业学院章程

时间:2010-06-26 00:2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落实中央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教育与社会、经济紧密结合,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沙南方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性质:独立颁发国家高等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长沙市望城县含浦科技园

第五条  学校投资举办者:湖南汇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县含浦科技园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学校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国育才,服务社会,以创新的办学理念,建立规范的办学行为准则,全面发展学生潜能,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经营目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指引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立足湖南,面向全国;突出特色,创出品牌,狠抓办学效益;为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应用人才;使长沙南方职业学院成为落实“科教兴国”、“科教兴湘”战略,直接有效地服务社会经济的省内一流、国内有较大影响的万人民办大学。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业务范围:学校设置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按省级教育部门的规定录取。开发国内外合作办学,举办普通高等教育、远程教育、职业继续教育等短期职业培训。

     学校的业务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领取许可证的,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领取了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7人,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全体董事会议为长沙南方职业学院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院长关于学校工作的报告,并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

二、    审定由院长提出的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建设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及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

三、    决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    聘任或者解聘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主要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六、    决定学校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    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八、    修改学校章程;

九、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董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全体董事会议,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需为全体董事人数的2/3以上,通过的决定必须有2/3以上人数同意,如缺席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需超过2/3,决议有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和开展有关专项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传达董事会对院长、校务会的指示,列席参加董事会和院长办公会,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设院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院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政以下职权: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学校的长远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学校工作人员;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在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学校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2/3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长沙南方职业学院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长沙南方职业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六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办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是受湖南汇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产业发展等重大事宜进行决策的机构,是促进学院和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 合作、筹措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三十八条  学院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学院董事会的设立

第三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董事会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对学院董事会负责,并按有关法规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学院董事会积极支持院长工作,不干预学院日常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院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院工作人员代表及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贤达人士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3-4名,学院董事由举办者推荐,学院董事会通过。根据需要董事会可聘任名誉董事长。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副董事长和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学院董事会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由院长提出的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建设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及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院长关于学校工作的报告,并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

三、筹措经费,决定学校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四、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院长助理、财务主要负责人,根据院长提名审议系(院、部)、处室正职人选的任职资格,并决定其报酬;

六、决定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薪酬体系;

    七、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董事长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办学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    和行政规章,认真履行学院董事会章程。

第四十八条  按照学院董事会章程,召集并主持校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学院董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四十九条  按照董事会章程,定期向学院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五十条    负责组织实施学院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 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落实,并向学院董事会、院务会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的工作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院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通过召开学院董事会会议,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由学院董事会集体作出决议,并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董事长和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应超过半数。      若董事本人无法出席会议,可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董事会议并行使董事所 授予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院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五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需为全体董事人数的2/3以上,通过的决定必须有2/3以上的人数同意,如缺席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需超过2/3,决议有效。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和开展有关专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议除下列事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通过外,其他事项以到会董事人数过半数通过:

一、修改学院章程;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决定经费筹措、财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五十八条  学院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在学院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做好董事会全体会议和董事长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加强学院与董事会的联系与沟通;

三、负责董事会的新闻发布工作;

四、列席参加董事会;

五、负责董事会的档案管理。

 

第七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长沙南方职业学院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与修改权均属长沙南方职业学院董事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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